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3号显示,对陈芹燕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3日 ,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对其他公司控股权的收购。陈芹燕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陈芹燕使用本人及他人多个账户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交易额大,并存在新转入资金 、融资买入等情形 ,买入意愿十分强烈,经计算,共计获利8,213,974.4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芹燕违法所得8,213,974.45元,并处以41,069,872.25元的罚款。
全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33号
当事人:陈芹燕,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芹燕内幕交易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芹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6月13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对其他公司控股权的收购 。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信息不晚于2022年5月11日形成,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
二 、内幕交易情况
陈芹燕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芹燕使用本人及他人多个账户内幕交易相关公司股票,交易额大,并存在新转入资金、融资买入等情形,买入意愿十分强烈,经计算,共计获利8,213,974.45元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文件、工商资料 、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芹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陈芹燕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错误、申辩人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认定错误 、申辩人的交易行为未达到“明显异常”的程度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和相关知情人知悉案涉内幕信息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认定申辩人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具有事实依据,申辩人的申辩并不足以对其交易明显异常情形作出合理解释,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芹燕违法所得8,213,974.45元,并处以41,069,872.25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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