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年第1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 、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 ,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 ,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 ,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第一条中规定的“原状退运进境 ”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 ,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 、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 ,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四 、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 、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 ,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 、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6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股票配资平台开户:配资炒股网站-两部门发布重磅公告 超硬材料、稀土、锂电池等出口管制暂停实施
免息配资开户:全国10大股票配资平台-三部门发布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正规实盘配资股票:浙江配资门户-外资利好!三部门发布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正规配资平台官方:比较大的证券公司-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前三配资公司:股票配资平台点评-支持服务出口 9部门发布最新政策措施
南京配资开户:南京配资炒股-历史新高!突破54000点!日本股市再度大涨!日本央行发布重大预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