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引人关注。该案例明确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 ,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即使驾驶人不在驾驶位也一样。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 ,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 ,利用其私自安装的 、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 ”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 。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 ,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
经查,被告人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有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亦即辅助驾驶系统 ,具有辅助驾驶功能。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 ,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学习了该车配套软件中的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 ,知道饮酒后不能激活辅助驾驶功能驾车,也知道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要手握方向盘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 ,但仍购买、加装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 。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群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4年7月3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0113刑初5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 ,没有上诉 、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 ,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被告人王某群系驾驶行为人和责任人
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到5级。其中,0到2级为驾驶辅助 ,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 。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 ,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 ,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王某群醉酒后以传统人工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人没有异议。第二阶段,王某群激活辅助驾驶功能 ,设置目的地,由辅助驾驶系统执行驾驶任务。因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驾驶自动化系统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故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利用事前安装的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 ,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
二 、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 ,属醉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虽然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 ,故对其此次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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